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69号
原告胡艺凯。
被告李振强。
被告王颜慧。
被告梅秀伟。
原告胡艺凯诉被告李振强、王颜慧、梅秀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艺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