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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艺凯与李振强、王颜慧、梅秀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05:3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69号

       原告胡艺凯。

       被告李振强。

       被告王颜慧。

       被告梅秀伟。

       原告胡艺凯诉被告李振强、王颜慧、梅秀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艺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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