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66号
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郝会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原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