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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新、郭瑞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6:00:1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074号

       原告郭庆新。

       原告郭瑞鹏。

       委托代理人师斌华,元氏县槐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地址:元氏县。

      负责人孙会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少波,该公司职员。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庆新、郭瑞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彩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原告郭庆新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师斌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庆新、郭瑞鹏诉称,2014年11月9日,原告郭瑞鹏驾驶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沿五保高速行驶至306KM+100M路段时,与郭换义驾驶的冀A0383U、冀A62E6挂货车;代虎民驾驶的冀E07755、冀E7N78挂重型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了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损坏、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事故认定,郭瑞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郭庆新受伤的交通事故。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车上人员险,每座1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对本次事故驾驶人员驾 驶资格,所驾驶车辆无异议情况下,我司愿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原告郭瑞鹏驾驶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沿五保高速行驶至306KM+100M路段时,与郭换义驾驶的冀A0383U、冀A62E6挂货车;代虎民驾驶的冀E07755、冀E7N78挂重型货车发生连环追尾相撞,造成了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损坏,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十一大队事故认定,郭瑞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0万元含不计免赔。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显示AKE512、冀A27T2挂欧曼重型挂车的实际车主为郭庆新,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该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由郭庆新向被告追偿,赔偿款归郭庆新所有。郭庆新受伤后在保德县德馨医院住院7天用去医疗费3986.82元,在赞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疗费4414.6元;郭庆新要求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计算47天共计6084.15元;郭庆新住院期间由儿子郭磊波护理,其从事交通运输业,要求护理费为220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要求按每天100元计算17天共计1700元营养费要求47天每天25元共计1175元;交通费要求1000元。郭庆新的出院医嘱显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注意保暖、预防感冒3、病情变化时随诊。”公路补偿通知书和山西省路产损坏赔偿费收据显示该事故造成路产损失为7348元。本车的空驶重驶费票是810元,施救费8000元,为对方车辆冀A0383U垫付空驶重驶费810元、施救费7000元。

       郭瑞鹏受伤后在保德德馨医院住院7天、在赞皇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用去医疗费80950.3元;误工天数从住院201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5年4月16日共计156天,误工费按交通运输业计算20194.2元;郭瑞鹏的护理人员为其妻子郭亚军,郭亚军是河北波尔陶瓷有限公司员工,月均工资为3117元,要求护理费3630元;住院伙补要求每天100元住院33天共计3300元;营养费要求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共计3950元,原告在赞皇中医院的出院医嘱显示“1、加强营养2、口服活血接骨药3、定期复查4、根据骨折及骨折愈合情况进行肢体功能锻炼5、一年后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两张救护车费票据共计4880元;原告郭瑞鹏在元氏县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残疾赔偿金36408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伤残鉴定费8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的实际运营者承担。在本案中,原告车辆投有交强险、车上人员险每座10万元含不计免赔、车辆损失保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事故中保险车辆的驾驶人郭瑞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对原告郭庆新、郭瑞鹏损失进行赔偿。   该事故中原告郭庆新的损失有:医疗费方面,原告出具了用药详单、医药费票据,结合病历,可以认定医药费的真实性,医药费总额为8401.42元;误工费方面,根据诊断证明书显示“出院后加强营养、建议休息四周”。因此可认定郭庆新的误工时间为47天,原告郭庆新从事交通运输业,因此本院认定误工费为47天×129.45元/天=608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为17天×100元/天=1700元;护理费,原告郭庆新提供了护理人员郭磊波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护理人员从事交通运输业,因此护理费为17天×129.45元/天=2200.65元;营养费诊断证明明确载明,本院予以认定为47天×25元/天=1175元,对于交通费用,住院就医必然花费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用为1000元,因此原告郭庆新人身方面总损失为8401.42元+6084.15元+1700元+2200.65元+1175元+1000元=20561.22元。以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乘员险范围内对郭庆新进行赔偿。对于原告郭庆新要求的公路损坏补偿费7384元,有公路补偿通知书和山西省路产损坏赔偿费收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该费用的真实性。本车的空驶重驶费票是810元,施救费8000元,为对方车辆冀A0383U垫付空驶重驶费810元、施救费7000元,均有正规票据予以证实,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庆新以上财产损失共计24004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庆新的损失数额共计为20561.22元+24004元=44565.22元。

       该事故对原告郭瑞鹏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方面,原告出具了用药详单、医药费票据,结合病历,可以认定医药费的真实性,医药费总额为80950.3元;误工费方面,从2014年11月10日计算到郭瑞鹏定残前一日为156天,按交通运输业计算156天×129.45元/天=201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为33天×100元/天=3300元;针对护理费,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表及企业相关资质情况,足以认定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33天×110元/天=3630元;营养费医嘱明确载明出院后加强营养,原告要求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共395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营养费以2000元为宜;对于交通费用,原告提供了两张救护车票据,可认定其真实合法性,因此本院对救护车费4880元予以认定;郭瑞鹏被元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此其伤残赔偿金按农民纯收入计算应为36408元;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酌定以5000元为宜;鉴定费8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郭瑞鹏人身方面总损失为80950.3元+20194.2元+3300元+3630元+2000元+4880元+5000元+800元=120754.5元。由于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处乘员险每座10万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瑞鹏损失10万元。原告郭瑞鹏其他部分的损失另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郭庆新经济损失44565.22元。(被告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将此赔偿款汇入户名为:郭庆新,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赞皇支行,银行账号为*******的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郭瑞鹏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将此赔偿款汇入户名为:郭瑞鹏,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赞皇支行,银行账号为*******的账户。)

       三、驳回原告郭庆新、郭瑞鹏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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