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06号
原告葛某某。
被告柳某某。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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