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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5:57: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06号

       原告葛某某。

       被告柳某某。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浩翔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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