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2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2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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