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冯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9-01 15:56:3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2号

       原告冯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