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15号
原告窦某某。
被告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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