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57号
原告班金凤。
被告孟东峰。
被告惠民公交公司。
地址:嘉惠街。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中悦大厦22层。
负责人:邓坦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金凤与被告孟东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金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班金凤撤回对被告孟东峰、惠民公交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