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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华与张海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3: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00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华。

  被执行人张海鹏。

  被执行人高发强。

  被执行人河北省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未提供我院辖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我院依法将(2015)忻府委协字第21号周文华与张海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退回贵院。

  终结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的(2014)忻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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