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被执行人刘献力
被执行人杨发楼
被执行人王竹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刘献力、杨发楼、王竹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元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