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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刘献力、杨发楼、王竹平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3:0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被执行人刘献力

  被执行人杨发楼

  被执行人王竹平。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刘献力、杨发楼、王竹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元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冰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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