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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辉与董夕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2:1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辉。

  被执行人董夕芳。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张国辉与董夕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国辉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冰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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