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08号
申请人于淑平。
被执行人元氏县姬村镇后营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于淑平与元氏县姬村镇后营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 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以主动履行(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O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