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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平与元氏县姬村镇后营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1:3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08号

  申请人于淑平。

  被执行人元氏县姬村镇后营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于淑平与元氏县姬村镇后营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 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以主动履行(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O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侯亚婵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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