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85号
申请执行人史树旗。
被执行人柳学斌。
被执行人柳学英。
史树旗与柳学斌、柳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树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史树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学英在元氏县财政局工资的扣留。
二、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