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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树旗与柳学斌、柳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50: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85号

  申请执行人史树旗。

  被执行人柳学斌。

  被执行人柳学英。

  史树旗与柳学斌、柳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树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史树旗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柳学英在元氏县财政局工资的扣留。

  二、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冰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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