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执行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