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5:4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执行刘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跃辉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