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36号
申请人刘辰姐。
被执行人武魏昭。
刘辰姐与武魏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辰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