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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辰姐与武魏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45:0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036号

  申请人刘辰姐。

  被执行人武魏昭。

  刘辰姐与武魏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辰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吉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冰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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