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波。
被执行人王保中。
本院在执行李海波与王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由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属你院辖区管辖。现已委托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