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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强与孔书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32: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强。

  被执行人孔书行。

  本院执行何晓强与孔书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书行及家属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彩卷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 哲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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