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14号
申请人豆文乔。
被执行人陈怀涛。
本院在执行豆文乔与陈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跃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14号
申请人豆文乔。
被执行人陈怀涛。
本院在执行豆文乔与陈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跃辉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