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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文乔与陈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4 09:31:4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214号

  申请人豆文乔。

  被执行人陈怀涛。

  本院在执行豆文乔与陈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成法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跃辉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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