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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法庭旁听规则
  发布时间:2015-08-20 10:07:41 打印 字号: | |

元氏县人民法院法庭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一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附:各审判庭旁听席位数

第一审判庭   30位

第二审判庭   10位

第三审判庭   20位

第四审判庭   12位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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