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元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
2015年第27期 2015年8月13日
盲目诉讼不适格,法院裁定予驳回
近日,元氏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原告诉讼主休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5年6月1日计某某沿姬豆线正常行驶至汇宝牧业门口处时,被和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和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计某便以计某某之子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经法院审查,计某称其十几岁时过继给死者计某某,但其与计某某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其和死者仍系伯侄关系,提交的户籍证明也证实与死者系伯侄关系。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计某并不具备上述条件,法院遂以计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计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