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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菊与李博、元氏县惠民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14:12:5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菊。

被执行人李博。

被执行人元氏县惠民公交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菊与被执行人李博、元氏县惠民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秀菊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娟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哲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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