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刘秀菊。
被执行人李博。
被执行人元氏县惠民公交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菊与被执行人李博、元氏县惠民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秀菊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娟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