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91号
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张胜辉,职务董事长。
被告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单雷,职务经理。
被告毛国敏。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
地址: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国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西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日郝志强驾驶冀AKH156/冀AMU35挂重型货车与被告毛国敏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队事故认定郝志强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郝志强死亡,李二国受伤,被告毛国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三者险等保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给付原告损失128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方住所地均不在元氏县,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元氏县。因此本案不属于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2元,退回原告石家庄市众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