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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鲁海刚、陕西省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09:05:3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61号

  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元氏县中央北大街路东。

  负责人冯艳蕊,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占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鲁海刚。

  委托代理人靳晓东,男,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管所业务综合大楼C座B336号。

  负责人杨军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鼓楼西人民公园西侧。

  负责人张金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宋立甫。

  被告元氏县荣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北环路177号。

  负责人裴英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海刚、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忠联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分公司、被告宋立甫、被告元氏县荣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石家庄联畅汽车服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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