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31号
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雄,公司总经理
地址: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许幸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炜,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良,公司经理。
地址:元氏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公司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景林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