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全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