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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09:01:4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全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泓哲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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