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4号
原告宁林江。
被告刘云强。
被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林江与被告刘云强、高邑县农村信用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林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王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