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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林江与刘云强、高邑县农村信用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09:00:2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4号

 

  原告宁林江。

  被告刘云强。

  被告高邑县农村信用社。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林江与被告刘云强、高邑县农村信用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林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王景林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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