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刘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08:59:4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史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斌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