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原告李彦军。
被告赵自广。
被告李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军诉被告赵自广、李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彦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斌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41号
原告李彦军。
被告赵自广。
被告李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军诉被告赵自广、李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彦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斌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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