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2 08:57:5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61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