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61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红 艳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