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元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1月28 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元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4 〕18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 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与元氏力天运输服务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冀A44463 ) ; 2012年3月,尹某某以自己和妹夫刘某的名义,同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两辆大运牌货车(主车冀AX 4249 、冀AX4328 ,挂车冀A97D6 , 冀A98D6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尹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少缴、欠缴汽车租金。2013 年1 月,尹某某伪造欧曼公司、力天公司权属证明信,以一辆解放牌货车(冀A44463 )、一辆大运牌汽车(冀AX4 328 )及两部挂车(冀A97D6 ,冀A98D6 )作为实物担保,将车辆押至新疆托克逊县博信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处(经营人拾某某),借款16 万元。因到期未归还借款,担保车辆被新疆方面扣押,而尹某某本人也失去联系,致使力天公司、欧曼公司无法追讨欠款、无法收回车辆、经鉴定,大运牌牵引车价值238330 元,解放牌牵引车价值138500 元,两辆挂车总计价值91660 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合同诈骗的事实无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能如实供述,伪造权属证明也是为了筹备资金继续经营,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尹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09年6月与元氏力天运输服务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冀A44463 ) ; 2012年3月,尹某某以我和妹夫刘某的名义,同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两辆大运牌货车(主车冀AX4249、冀AX4328 ,挂车冀A97D6 , 冀A98D6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尹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少缴、欠缴汽车租金。2013 年1 月,尹某某伪造欧曼公司、力天公司权属证明信,以一辆解放牌货车(冀A44463 )、一辆大运牌汽车(冀AX4 328 )及两部挂车(冀A97D6 ,冀A98D6 )作为实物担保,将车辆押至新疆托克逊县博信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处(经营人拾某某),借款16 万元。因到期未归还借款,担保车辆被新疆方面扣押,而尹某某本人也失去联系,致使力天公司、欧曼公司无法追讨欠款、无法收回车辆、经鉴定,大运牌牵引车价值238330 元,解放牌牵引车价值138500 元,两辆挂车总计价值91660 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08 年6 月份我从元氏县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解放半挂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实施还款,公司要求每个月还7500 元,我还了一部分,2010 年6 月份按合同规定,我应该还清贷款了,但是因经营不善,到最后我还差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三、四万元。2009 年1 月份我还在力天运输公司租赁了一辆捷达车,也是分期付款的,期限是十七个月还清钱款,之后我还了五、六个月,也就不还力天公司的钱了,2011 年、2012 年我也没有还力天公司的欠款,当时我手里有个七、八万元,我想以后再租赁几辆车,要是还了钱我手里就没钱了,所以我没还力天公司的钱。2012 年3 月份,我又以我和我妹夫刘某的名义,从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两辆大运半挂汽车,这两辆车都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租赁的,前三个月的租金我都还全了,之后的几个月我手里没有钱,没有能力履行还款,我先小数额给公司点,公司就不催我了,公司就和我继续履行着合同,我想办法挣钱,但是后来没有挣上钱,我就借别人的钱运转,最后别人的钱我还不上我就把车给抵押了。抵押后的钱我有一部分给我聘用的司机工资了,还有一部分我用在了还汽车的租金了。当时找我要债的人太多,我没办法就换了手机号了,并且我也跑到外地藏起来了。力天公司的解放汽车和欧曼公司的一辆大运汽车我抵押到新疆托克逊县的拾某某处了,力天公司的汽车是解放牌的汽车,车身是红色的,车牌号为冀A44463; 欧曼公司的大运汽车,车身是红色的,一个车牌号是冀AX4328 ,另一辆的车牌号是冀AX4249 ,挂车一个是绿色的,还有一个是红色的,车牌号我记不清了。2012 年12 月份我去托克逊县博信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钱,公司要求抵押物品,之后我跟公司说我将我的两辆半挂汽车抵押到这,一共借款16万元,公司要求提供车辆所有权的证明,之后我提供不出来,就找到墙上的一个小广告的办证电话,说明了我要使用章的模样,之后对方刻制了两个章,分别是石家庄欧曼运输有限公司的章和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对方扣好章后,以传真的方式将扣好章的纸给我传了过来,我又找人给我写的车辆所有权的证明。我分两次从博信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了16 万元。我当时就是为了筹集到汽车经营的周转资金,才出具虚假证明,将汽车抵押的。
2、受害人田某陈述:2012 年初时,尹某某和刘某到我公司(河北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元氏代销点租赁汽车看车,后于2012 年 3 月5 日,尹某某和刘某一起去我公司元氏代销点租赁汽车跑运输,后该二人分别为对方提供担保,并分别提供了一份收入证明,证明其二人的月工资收入为叁万元,后我公司以此为根据,向尹某某和刘某分别租赁了两辆大车(尹某某租赁车牌为冀AX4249,冀A97D6 挂大运汽车;刘某租赁车牌为冀AX4328 , 冀A98D6 挂大运型汽车一辆),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要求其二人每个月缴纳相应数额的租金,并且首次该二人应当缴纳五万元租金,但是尹某某和刘某说钱现在挺紧张,说先缴纳三万元,其余的两万元在前四个月内还完,公司为了提高销售就同意了。然后尹某某和刘某就将两辆汽车提走了。起初前三个月,尹某某和刘某每月都缴纳租金18600 元,第四个月他们俩人就没还钱了,以后的6 个月中他们俩人每月缴纳一部分,但都不到公司要求的还款数额,到了今年2 月份,尹某某和刘某他们两个都没有在缴纳租金,并且刘某的车载GPS定位在2 月份就停止使用了,尹某某的车载GPS 定位在4 月份停止使用了,之后公司的催款员到他们俩人的家中找他们,但是他们都不在家,他们的妻子都说联系联系不上他们,电话也不通了,我们才知道他们把公司的车给骗走了。
3、受害人郑某某陈述:2009 年6 月23 日尹某某在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要求尹某某交首付125000 的元,其余钱款分24 个月还清,但是尹某某在经营期间只缴纳了几个月的钱款,后来他就只交利息了,尹某某总共还差公司62000 元。尹某某在2010 年 2 月8 日在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向公司购买了一辆捷达汽车,他也没有付完全部款项,现在还差公司48500 元。
4、证人贺某某证言:尹某某他在我们公司按揭的半挂车,是我们公司的客户,我跟他个人不认识,我们公司的全名是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我们旗下的一个公司。尹某某2012年3月份时候在我们公司按揭的半挂车。尹某某共按揭了两辆牵引,两辆挂车。尹某某在托克逊县共抵押了一辆牵引车,两个挂车,牵引车是冀AX4328 ,挂车是A97D6 挂和冀A98D6 挂。尹某某按揭一辆牵引车加一个挂车是426000 元,单个挂车是100000 元。尹某某在托克逊县抵押的一辆牵引车两个挂车现在处于因欠银行款将车辆收回的状态。这辆牵引车和两个挂车的所有权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尹某某从2012 年的4 月份开始就没有正常还款,每月的还款额都在一半以,从2012 年的10 月份开始,尹某某就彻底不还款了,我们跟尹某某联系,问他原因,他说是车坏了在修车,后来到2013 年的3 月份就彻底联系不到他了。拾某某跟我们公司联系了,直接跟我联系的。拾某某问尹某某是否在我们公司按揭了冀AX4328 牵引车和冀A97D6 挂和冀A98D6 挂两辆挂车,还问我们公司是否出具了这辆牵引车和两辆挂车为尹某某所有这样一份证明,我告诉拾某某没有出具过这样的证明,拾某某把尹某某出具证明的那份证明复印件传真到我们公司,我们发现证明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我们把这一情况也告知了拾某某。
5、证人拾某某证言:2013 年 1 月9 日,尹某某到托克逊县始昌花园博信商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我的办公室来找我,说是没钱还在托克逊修理厂的修理费和轮胎钱,向我借六万元,并说自愿把一辆解放牌半挂车抵押给我(车号是A4 44463 ,挂车号是冀A98D6 挂),如果到时候不还钱,这辆半挂车就任由我处理,尹某某为了证明此车是他的,还出具了元氏县力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后经我向元氏县力天运输有限公司查证系伪造),我就同意了,并和尹某某鉴定了借款合同,当天上午我就把六万元现金在我的办公室交给了他。2013 年 1 月 20 日,尹某某又找到我,说准备回家过年,他雇用的驾驶员的工资没钱发,又向我借十万元,同样以一辆半挂车作抵押,车号是冀AX4 328 ,挂车号是冀A97D6 ,尹某某为了证明此车是他的,还出具了一份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 (后经我向石家庄欧曼运输有限公司查证系伪造),同样,我和他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我在办公室把十万元现金给了他,他就走了,据他说是回老家过年了。现在已经超过还款期限两个多月了,给尹某某打了很多电话,尹某某不接电话、关机,后来直接停机了,我一直联系不到他。于是打电话到元氏县力天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均说该车系尹某某按揭的车辆,但尹某某没有及时缴纳按揭款,公司也一直在找尹某某没有找到,所以这两辆抵押给我的半挂均不是尹某某所有,所以我认为他是诈骗我的钱,所以到托克逊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了
6、证人尹某乙证言:2012年春天,我哥哥尹某某找到我们们,让我们顶名给他出信买了一辆大货车,当时我和丈夫同意了。就帮他办了车有关手续。手续办完后,尹某某将顶名的大货车开了出来。当天尹某某以我的名字也开出另一辆大货车,实际上尹某某经营起两辆大货车。
7、证人尹某丙证言:2012 年2 月至今,尹某某从汽车公司交首付租出两辆大货车。2 013年2月下旬,尹某某和他妻子一起出车了,时间不长,他的手机就联系不上了。他们俩由将两个小孩留在家中了,让我们管着。从2013 年2 月下旬到今天,尹某某和他妻子给我们打过一次电话,当时没记住号码,以后在没有打过。尹某某以谁名字租的大车他没有给我们讲过,我不清楚。2012 年春天,尹某某当时开大货车,我不知道收入多少。
8、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村的书记,刘某是本村的村民,我与刘某是乡亲关系。刘某在本村务农,去年他到村委会要求出信买大货车来,刘某在2012 年春天,具体日期不记了。证明内容是我村买车主人,一般都要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信的内容是收入方面的,我不填写一般都是个人写的,我见买车人到乡政府盖章去今年买车户有100多辆了。刘某在新疆跑大货车现在一天5000 元的收入,应该能达到3 万元。
9、证人何某某证言:我们经营三辆大货车跑运输,因经营不好,借钱无法还上,被人扣下了。一辆在元氏县城,另两辆在新疆被扣下了。新疆两辆大车都被扣下了的原因是我丈夫借高利贷,放高利贷的逼得急,就把车扣下了,具体事情我不清楚。
10、证人李某乙证言:2012 年 3 月8 日,池村的尹某某到我公司贷款,并用大货车车头冀AX4249 押在公司借走了9 万元现金,以后他再也没来过公司,我们公司到他家中找人,找不到朋杰,2013年春天,他主动将车头押在公司,现在那车头还在公司押着。
11、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交款清单证实车辆的权属并非被告尹某某及冀A44463车尚欠本金62000元的事实。
12、收据、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还款记录证实被告尹某某已付冀AX4249、冀A97D6挂的首付款3万元,共支付租金115787.5元(其中2012年4、5、6三个月每月还租金18600元,7月没有还租金,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还了部分租金,),以上累计还款145787.5元。
13、GPS使用情况说明证实:冀AX4328、冀A97D6挂于2012年3月5日在石家庄欧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装GPS设备,设备一直正常使用,2013年2月22日16点27秒定位失效。
14、元价鉴字(2014)第11号价格评估鉴证结论书证实:大运牌牵引车价值238330 元,解放牌牵引车价值138500 元,两辆挂车总计价值91660 元(每辆45830元)。
上述受害单位报案证明,证人证言、虚假的车辆权属证明、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交款清单、还款记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尹某某合同诈骗犯罪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权属证明,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偿付部分车价款,冀A44463车尚欠本金62000元,故该车应以被骗数额62000元计算;冀AX4328、冀A97D6、冀A98D6挂车累计还款145787.5元,应在被骗车辆作价中予以扣除,故该车被骗数额应以329990元-145787.5元=184202.5元计算。上述被骗数额总计246202.5元。 属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曹建芳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张爱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