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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增义与赵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24:4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0234号

  原告耿增义。

  被告赵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增义与被告赵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增义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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