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0234号
原告耿增义。
被告赵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增义与被告赵丽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增义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张 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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