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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24:0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23号

  原告耿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同 肖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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