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23号
原告耿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同 肖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 怡 琼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23号
原告耿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同 肖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 怡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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