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1号
原告高某甲。
被告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赵 洁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61号
原告高某甲。
被告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同肖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赵 洁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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