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高江波。
被告崔向宁。
原告高江波与被告崔向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江波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彩红
陪审员 杜泓哲
陪审员 任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高江波。
被告崔向宁。
原告高江波与被告崔向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江波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彩红
陪审员 杜泓哲
陪审员 任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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