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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江波与崔向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16:5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73号

  原告高江波。

  被告崔向宁。

  原告高江波与被告崔向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江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江波撤回对被告崔向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彩红

陪审员 杜泓哲

陪审员 任泽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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