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90号
原告丁某甲。
被告何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90号
原告丁某甲。
被告何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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