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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15: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90号

  原告丁某甲。

  被告何某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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