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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立果与代旭涛、王立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15:1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崔立果。

  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旭涛。

  被告王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果与被告代旭涛,王立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旭涛、王立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立果撤回对被告代旭涛、王立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立果承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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