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31号
原告崔立果。
委托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旭涛。
被告王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立果与被告代旭涛,王立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旭涛、王立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立果撤回对被告代旭涛、王立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立果承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