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陈俊国与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04 14:13:1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陈俊国。

被告刘增林。

被告刘现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国与被告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陈俊国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