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陈俊国。
被告刘增林。
被告刘现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国与被告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陈俊国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陈俊国。
被告刘增林。
被告刘现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国与被告刘增林、刘现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陈俊国负担。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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