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法院受理案件时均要求将原、被告的电话号码填写到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管理系统中,以便当事人及时收到查询码,进行案件信息流程查询,但这种过早将被告电话号码录入到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造成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弊端。
由于法院在立案阶段将被告的电话号码录入到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系统回自动向当事人发出一个信息,原告收到信息后可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但被告收到信息后,知道有人将其诉到法院,于是产生消极对抗情绪,将电话改号、停用,躲藏,逃避审理庭的文书送达,造成案件开庭手续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以至于造成案件的拖延审理。因此建议在立案阶段只将原告的电话号码录入,而不要求将被告的电话号码录入,在审理庭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后才将其电话号码进行录入,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不再造成送达上的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