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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双菊与闫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59:09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05号

  原告秦双菊。

  被告闫占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双菊诉被告闫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双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双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秦双菊负担43.5元,被告闫占海负担101.5元。

 

审 判 员   于明川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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