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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58:1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18号

  原告秦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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