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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10:4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志 强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怡 琼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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