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43号
原告黄银雪。
被告陈占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雪与被告陈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银雪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银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黄银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世宁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