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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银雪与陈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03:2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43号

  原告黄银雪。

  被告陈占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雪与被告陈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银雪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银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黄银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世宁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静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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