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