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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10:02:3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18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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