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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张立朋程建利冯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09:58:4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元民一初字第00450号

  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蟠龙路98号。

  负责人吴风华,经理。

  被告张立朋。

  被告程建利。

  被告冯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张立朋、程建利、冯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一贤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泓哲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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