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元民一初字第00450号
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蟠龙路98号。
负责人吴风华,经理。
被告张立朋。
被告程建利。
被告冯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与被告张立朋、程建利、冯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通投资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一贤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