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48号
原告耿义忠。
委托 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亮。
被告张杰民。
委托 代理人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义忠与被告张泽亮、张杰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义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义忠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青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