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耿义忠与张泽亮、张杰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20 09:55: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48号

  原告耿义忠。

委托   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泽亮。

  被告张杰民。

委托   代理人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义忠与被告张泽亮、张杰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义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义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义忠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周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青 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