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64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智立强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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