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原告耿某某,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景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君法、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腊月16日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1月29日,原、被告在元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5月13日生育长女耿某甲、2009年4月18日生育次女耿某乙、2012年7月4日生育长子耿某丙。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多年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端猜疑原告,为此双方生气不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耿某甲、耿某乙、耿某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买了车,盖了房子,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腊月十六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7年1月29日在元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5月13日生长女耿某甲,2009年4月18日生次女耿某乙,2012年7月4日生长子耿博瀚,现三个孩子均随原告耿某某生活。原告耿某某在庭审中称,因双方不信任,且患病一直在治疗,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称,夫妻感情一直挺好,没有不信任,没有分居生活,原告生病也愿意照顾,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诉辩及庭审记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200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1月29日在元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生育三个子女,应视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不信任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包容,来改善和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原告耿某某没有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耿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林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