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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夕辰与朱树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6:5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79号

    原告魏夕辰,男,194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朱树业,男,年龄、住址不详细。

    原告魏夕辰与被告朱树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牛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朱树业的基本情况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夕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回原告魏夕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兴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娜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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