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79号
原告魏夕辰,男,194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朱树业,男,年龄、住址不详细。
原告魏夕辰与被告朱树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牛兴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朱树业的基本情况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民事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夕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回原告魏夕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兴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