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理探索 > 理论前沿
刘黎明:浅议如何对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资金执行
  发布时间:2014-08-19 10:28: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加大了案件强制执行力度,但是很多案件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告无执行能力,使案件被束之高阁或者不了了之,导致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但是有些细心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并没有向法院法官所说的那样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依然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到法院去追案,办案法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结果发现被执行人还是无存款,最终造成了普通民众对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极其不信任,到法院、地方政府机关所在地非正常上访、静坐、堵大门抗议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通民众的这些行为虽然不理智,但这是对司法救济途径自觉无望后发出的最后呐喊。为了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经过观察和调研在当前比较流行的网络购物中看出了一些问题,发现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淘宝网支付宝交易平台开设有支付宝交易账户,这部分被执行人通过他人账户转账或直接往淘宝网支付宝交易平台自己开设的支付宝交易账户存款,借以规避法院的执行,同时自己需要动用支付宝交易账户存款时则可以通过他人账户转账支取。由于现行法律对淘宝网支付宝交易平台存款的执行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笔者思考如何对被执行人在网络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网络虚拟账户内资金进行强制执行变现,借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网络虚拟账户的含义及特点、特征

    所谓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客户支付方便,为其开通的具有充值、支付、提现功能的交易平台内账户。

    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账户的特点是与客户的银行账户绑定,货币自由转移。账户内的资金为数字,由系统决定增加和减少。账户内资金与绑定的银行账户对应,并受银行内资金数量的限制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账户。

    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账户的特征:第一是具备财产账户的属性,即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账户。第二是存在于网络空间并非现实空间。第三数据化的体现,就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账户具备财产账户属性,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现实的金钱。

    二、如何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资金进行执行

    因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是: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范围,笔者认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不同于普通银行账户,但此账户内的资金仍以现实的资金或资金账户为基础,其设立使用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利的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规定,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应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明确这一点后,执行法官应考虑如何对此类虚拟交易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往针对被执行人的实体账户,法官可直接前往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下设的具体经营网点,通过向其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协助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对账户内的存款或资金予以冻结。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与此不同,它是由所有权人在互联网上开户,由网络管理公司审核开立的网络虚拟账户。据此,其开户机构应为网络管理公司。法院如何对此类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先例。目前网络管理公司的操作系统亦无法直接将款项扣划至法院的账户内,因此,针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款项如何扣划的问题,只能采取变通方式。比如,可由案件申请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开立属于自己的账户,网络管理公司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转账至申请人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再由申请人自行兑现领取。具体操作模式为:法官与申请人协商后,开立一个属于申请执行人自己的网络支付账户,并在法官的监督下,将网络交易账户内的款项兑现到其银行账户,确认操作成功后正式向法院出具收条,最后达到与一般银行账户扣划同样的效果。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以上的执行方式在本次民诉法修正案中已定有明文。即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其责任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虚拟交易账户与现实账户互通互联,以及虚拟账户之间可以转账,因此,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资金与现实账户资金并无实质区别,其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其保管人是网络管理公司,其可执行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是执行方法有别于现实账户资金而已。现实账户的执行,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后划拨到法院账户。而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的执行,其执行方式可以是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后转账到申请执行人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再划拨到申请执行人现实账户,也可以是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后转账到法院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再划拨到法院现实账户。在涉及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的冻结、转账时,网络管理公司始终居于协助执行人的地位。

    三、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资金执行的意义

    首先要将网络虚拟财产账户的资金视为现实中账户资金。对网络虚拟账户存款执行的意义就是这是互联网环境下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的一个举措,对于缓解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具有显著的示范价值。它拓展了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将被执行人的网络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视为其现实账户资金予以执行。

    其次,在现有的公布“老赖”名单、限制债务人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之外,为我国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开辟了一个新战场,找到了一个新的生长点。网络虚拟账户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能够让普通消费者在网上浏览的同时在网上购买,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网络交易的账户。网络虚拟账户由于交易便捷、内容丰富、管理简单等优势,从其诞生之初就迅猛发展。由于网络虚拟账户具备财产账户的属性。虚拟账户中的财产资金具有现金价值,并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且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也已有多起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资金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将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账户的资金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现金价值是可行的,但是对网络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强制执行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配套制度。

    其实,对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的执行,之所以取得成效,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卡住了被执行人的“七寸”,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判决义务,会付出比履行债务更高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在媒体报道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执行成功的案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是,被执行人都在网络上注册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存款不菲,有的被执行人甚至是皇冠级卖家。而网上任何网店的经营都高度依赖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如果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的“余额支付”和“提现”功能予以关闭,就意味着对被执行人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进行了“只进不出”的冻结,被执行人电脑技术能力再高,也无法转账和提现。更为致命的是,一旦法院冻结了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被执行人将陷入比较困难的境地。其关联的银行账户也会受到影响,这也就掐断了被执行人借用他人账户的渠道。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冻结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就等于卡住了他们的喉咙。由此产生一种倒逼机制,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而这正是我国当前正在推动建立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目的所在,即通过整合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加大拒不履行行为的成本,使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挤压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最终达成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目标。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要网络交易平台建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监管制度,法院建立一套严格的网络虚拟交易账户执行流程,实现网络交易平台与法院的无缝对接,法院强制执行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内资金变现为有形财产,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