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元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印
2013年第53期 201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我院执行局积极组织执行法官进行系统的学习,打出一系列组合拳,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规定列明的失信行为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元氏县法院执行局进一步明确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的,也可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我院在大屏幕上滚动播放《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要求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并就此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促使执行申请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被执行人形成有力威慑。
我院选择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良好宣传效果的案件,在对案件的敏感度、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效果作出预估、审慎判断的基础上,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9人名单上报上级法院统一予以公布。我院正根据元氏县实际情况,拟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并欢迎群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以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尽早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相信通过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执行难题破解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