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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法院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发布时间:2013-12-09 14:43:12 打印 字号: | |

法院信息    元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印

 

 2013年第47期 2013年12月9日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服务发展大局,实现司法为民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元氏县人民法院在政法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较好地推动了该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我院2013年1至11月判决生效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计185人,其中因判处管制、适用缓刑需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共计 110人,占59 %。我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做法有以下四点:一是在对拟适用缓刑的刑事被告人作出有关判决之前,以《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的形式,征求被告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司法所的意见。二是各街道、镇乡司法所在收到《社区矫正调查意见函》几个工作日内,对被告人在社区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其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将意见反馈到法院。三是法院对适用缓刑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相关内容的告知,明确其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责令罪犯当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教育、督促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若干工作日内到所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是对于拟判缓刑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三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缓刑犯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并派员到庭衔接。法庭宣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法警监督配合下,与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谈话,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教育并做好笔录,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判决生效若干工作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在实施缓刑犯衔接过程中,法院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院所判处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人员均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为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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